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雷小娟,女,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焦花妮,女,系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丹,女,1990年10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丽,女,1976年6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中段人人乐三楼。法定代表人杨皓名,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雷小娟申请执行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阎劳仲案字(2014)第255号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雷小娟工资6750元及额外支付申请执行人雷小娟一倍工资,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3元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3375元,2015年12月31日前履行3375元,其余款项及其他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雷小娟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阎执字第002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三、本案执行标的13500元(不含执行费103元),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小娟受偿0元,未受偿1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张 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