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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698号

赵吉泉与信立双、赵洪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吉泉,信立双,赵洪胜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698号原告赵吉泉,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信立双,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赵洪胜,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赵吉泉诉信立双、赵洪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吉泉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赵吉泉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赵吉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信立双应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六万元整,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凤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荣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