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宜秀执字第00466号

申请执行人杨金生与被执行人张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金生,张祥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宜秀执字第00466号

申请执行人:杨金生,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张祥龙,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秀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祥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祥龙及其妻张菊芳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魏

审 判 员  曹拥军

代理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