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宜秀执字第00466号
申请执行人:杨金生,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张祥龙,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秀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祥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祥龙及其妻张菊芳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魏
审 判 员 曹拥军
代理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