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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一初字第282号

伍志明与阿扎提古丽·木合塔尔、木力克·马力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伍志明,阿扎提古丽·木合塔尔,木力克·马力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伍志明,男,194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被告阿扎提古丽·木合塔尔,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阿勒泰市。被告木力克·马力克,女,1953年3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阿勒泰市。本院受理原告伍志明诉被告阿扎提古丽·木合塔尔、被告木力克·马力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伍志明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志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伍志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比巴提玛·朱马哈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买热依 · 海拉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