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伍志明,男,194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被告阿扎提古丽·木合塔尔,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阿勒泰市。被告木力克·马力克,女,1953年3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阿勒泰市。本院受理原告伍志明诉被告阿扎提古丽·木合塔尔、被告木力克·马力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伍志明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志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伍志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比巴提玛·朱马哈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买热依 · 海拉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