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556号
原告:金纪福,1959年9月25日,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郭子兄,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高景春,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纪福诉被告郭子兄、被告高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纪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金纪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 旭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