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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556号

金纪福与郭子兄、高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纪福,郭子兄,高景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556号

原告:金纪福,1959年9月25日,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郭子兄,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高景春,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纪福诉被告郭子兄、被告高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纪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金纪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 旭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