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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行执审字第299号

资兴市政府与王发南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前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资兴市人民政府,王发南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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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资行执审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新区晋宁路。法定代表人贺遵庆,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陈华莲,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春立,湖南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发南,男。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南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非诉执行前审查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资兴市人民政府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人民政府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谢铭航

人民陪审员  袁春美

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晶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前,申请人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依法准予撤回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