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资行执审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新区晋宁路。法定代表人贺遵庆,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陈华莲,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春立,湖南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发南,男。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南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非诉执行前审查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资兴市人民政府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资兴市人民政府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谢铭航
人民陪审员 袁春美
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晶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前,申请人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依法准予撤回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