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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3555号

李斌抢劫、强制猥亵妇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3555号罪犯李斌,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瑶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二月二日作出(2009)文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斌犯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6月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7月12日对罪犯李斌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李斌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李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斌系数罪并罚,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零6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4年4月22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1月9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30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莉萍

审 判 员  刘招银

人民陪审员  房 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