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42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付芝诉被执行人秦一茗、秦年江、王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秦年江(372801197108033734)、王青(37280119721014424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