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3640号原告童康社。委托代理人童浩。被告吴西安。被告陈冬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代表人李培义,系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康社与被告吴西安、陈冬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康社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冬冬所有的陕AE93**号肇事车辆予以扣押,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被告陈冬冬所有陕AE93**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童康社现诉请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2000元,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故不需要对该肇事车辆进行保全。原告童康社的申请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康社的财产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胜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