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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59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孙庆义、杜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孙庆义,杜鹃,行联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59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负责人高镇滨。委托代理人孙仁明。王峰。被告孙庆义。被告杜鹃。被告行联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书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告孙庆义、杜鹃、行联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撤回对被告孙庆义、杜鹃、行联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孙庆义、杜娟负担。

审判员  李玉乐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