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焦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曹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甲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甲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皇永超
审 判 员 董 磊
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雪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