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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296号

焦某甲与曹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0
公开日期
2015-08-22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焦某甲,曹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焦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曹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甲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甲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皇永超

审 判 员  董 磊

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雪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