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095号原告焦作弘方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焦作弘方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弘方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弘方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弘方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王 迪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