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王超。被执行人刘占树。被执行人马洪文。被执行人庞金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刘占树、马洪文、庞金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洪文、庞金新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