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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执字第689号

王超与刘占树、马洪文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超,刘占树,马洪文,庞金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王超。被执行人刘占树。被执行人马洪文。被执行人庞金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刘占树、马洪文、庞金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洪文、庞金新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