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28-3号原告郭志安。委托代理人吴银银、崔晓慧,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燕。被告吕利英。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健康路康华园**栋*单元***号。本院受理原告郭志安诉被告吕海燕、吕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志安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3元,减半收取1406.5元,由原告郭志安负担。
审 判 员 范 矛
代理
审判员 刘继丰
人民陪审员 姚云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桂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