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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328-3号

郭志安与吴海燕、吕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志安,吴海燕,吕利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28-3号原告郭志安。委托代理人吴银银、崔晓慧,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燕。被告吕利英。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健康路康华园**栋*单元***号。本院受理原告郭志安诉被告吕海燕、吕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志安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志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3元,减半收取1406.5元,由原告郭志安负担。

审 判 员  范 矛

代理

审判员  刘继丰

人民陪审员  姚云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桂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