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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左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左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骞给付金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左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左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燕慧娥,左云县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国民,左云县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张骞,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左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骞给付金钱一案,由申请执行人左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左云县人民法院(2009)左民初字第157号判决书,于2010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骞在2010年6月25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张骞在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共计53692.11元(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二、如银行无存款,可以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学刚

审判员  魏少华

审判员  白先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世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