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3866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住所地临沂市蒙山大道84号。负责人刘洪琪,行长。被执行人肖春燕。被执行人付林。被执行人张晗。被执行人肖成栋,1970年11月2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晗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后园馨园小区B10号楼2-2-402室,(房产号为1350001238**)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张晗所有的鲁Q×××××轿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晗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后园馨园小区B10号楼2-2-402室,(房产号为1350001238**)房产一套。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晗所有的鲁Q×××××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法
审判员 李艾忠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倪立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