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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0781号

刘炜华与张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炜华,张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0781号申请执行人刘炜华。被执行人张元。关于刘炜华与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0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未预交),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泉执行。执行中,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外出未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案件程序终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郑森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