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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49号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49号佛山三水保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禤湛明,范静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三水保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禤湛明,范静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349号原告佛山三水保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大道大学路云东海街道办公大楼214-215室。法定代表人刘文生。委托代理人李思谦,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炳汶,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禤湛明,男,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范静仪,女,汉族,1985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三水保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禤湛明、范静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三水保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三水保利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麦伟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艳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