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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02号

周欢与李汉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项:1、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20160元;2、支付诉讼费用。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其逾期未履行义务。2015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周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陂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某某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进新

审判员  罗 华

审判员  丁和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