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857号原告周书勤,男,生于1953年1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张俊方,男,生于1951年5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受理原告周书勤诉被告张俊方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周书勤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书勤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书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李亚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