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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857号

周书勤与张俊方侵权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书勤,张俊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857号原告周书勤,男,生于1953年1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张俊方,男,生于1951年5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受理原告周书勤诉被告张俊方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周书勤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书勤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书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李亚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