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责人黄宏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阳,男,系该行综合管理部经理。被告李定山,男。被告许永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被告李定山、许永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曹永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