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邓行执字第210号申请人邓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建峰,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余焕睿,男。被执行人王艳丽,女。本案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焕睿、王艳丽为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生效。
审判长 王彦华
审判员 程传阳
审判员 冀 沪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祖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