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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762号

姜维胜与即墨市潮海办事处北阁村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维胜,即墨市潮海办事处北阁村委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762号申请执行人姜维胜。被执行人即墨市潮海办事处北阁村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00)即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黄培培

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江世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