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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行非审字第00143号

亳州市谯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如意、谭现影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郭如意,谭现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谯行非审字第00143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谯城区卫计委)。

法定代表人:陈静,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静,谯城区卫计委征管办负责人。

被执行人:郭如意,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谭现影,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谯城区卫计委以被执行人郭如意、谭现影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征决(2015)160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谯城区卫计委征决(2015)160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郭如意、谭现影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征决(2015)160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王 焱

人民陪审员  胡跃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鞠铮芳第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