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624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花,居民。被执行人陈涛,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国花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4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涛名下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2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涛名下所有的房产一处(平房权证:2××1-00××05),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转让、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