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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624号

李国花与陈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花,陈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624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花,居民。被执行人陈涛,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国花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4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涛名下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2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涛名下所有的房产一处(平房权证:2××1-00××05),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转让、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