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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指字第264号

复件 (2) ( 2015)执指字264号信用社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军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指字第264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姜军德,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莱阳市吕格庄镇金岗口村。烟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烟仲字第443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军德银行账户存款57117、5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迟永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