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指字第264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姜军德,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莱阳市吕格庄镇金岗口村。烟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烟仲字第443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军德银行账户存款57117、5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迟永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