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363号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钱增波,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李龙海。被申请人郑宗军。2015年4月3日,申请人作出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2010年6月,被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老张集乡玉尧村10组0.71亩土地建房屋,所占土地为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630平方米建筑物。2015年6月23日申请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履行义务。因其仍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处罚决定的结果应属较重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因申请人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据,依法应视为“行政处罚没有经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属于行政程序违法。综上,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包 文 斌
审判员 孙亚峰
审判员徐银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陆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