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185号罪犯张某国,男,1983年4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1日入监。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7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考核达标累计7.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国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淑 萍
审 判 员 张 雄
代理
审判员 邱 丽 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