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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59号

徐丽华诉被执行人徐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丽华,徐文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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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59���申请执行人徐丽华,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徐文金,43岁,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徐丽华诉被执行人徐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双双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徐文金偿还申请执行人徐丽华借款12000元及利息。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文金部分履行给付义务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2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郭 春

代理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