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59���申请执行人徐丽华,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徐文金,43岁,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徐丽华诉被执行人徐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双双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徐文金偿还申请执行人徐丽华借款12000元及利息。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文金部分履行给付义务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2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郭 春
代理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