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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266号

李敬恩与赵玉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敬恩,赵玉平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李敬恩,男,汉族,农民,住绥中县西甸子镇。被执行人赵玉平,男,汉族,农民,住绥中县前卫镇。本院在执行李敬恩诉赵玉平﹤(2013)绥民前卫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玉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和《最高人名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绥执字第002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程序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子刚执行员  王 欢执行员  刘建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