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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港法执字第25-1号

广东省电白县薄膜厂与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马鹿村民委员会长秋梁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马鹿村民委员会长秋梁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马鹿村民委员会长秋梁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其他执行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省电白县薄膜厂,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马鹿村民委员会长秋梁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马鹿村民委员会长秋梁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马鹿村民委员会长秋梁村第三经济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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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港法执字第25-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薄膜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该厂负责人。

被执行人: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马鹿村民委员会长秋梁村第一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梁才成,该社社长。

被执行人: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马鹿村民委员会长秋梁村第二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梁甘成,该社社长。

被执行人: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马鹿村民委员会长秋梁村第三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梁乃林,该社社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2013)茂港法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薄膜厂与被执行人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马鹿村民委员会长秋梁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茂��市茂港区七迳镇马鹿村民委员会长秋梁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马鹿村民委员会长秋梁村第三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征地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账户(账号:*******)内的属被执行人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马鹿村民委员会长秋梁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马鹿村民委员会长秋梁村第二经济合作社、茂名市茂港区七迳镇马鹿村民委员会长秋梁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应得征地补偿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颖刚

审判员  谭以玲

审判员  吕凤权二〇一五年七��十七日

书记员  刘权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