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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903号

上海圣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引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圣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引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903号原告上海圣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杏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引章。

原告上海圣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引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欠缴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649.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

代理

审判员胡诚诚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物业管理费3,614.24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引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圣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614.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赵引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胡诚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