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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258号

孙艳静与赵新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艳静,赵新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孙艳静。被告赵新振,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静诉赵新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秦仲君

审 判 员  尹晓龙

人民陪审员  石金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