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孙艳静。被告赵新振,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静诉赵新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秦仲君
审 判 员 尹晓龙
人民陪审员 石金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 坤 更多数据:
孙艳静与赵新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孙艳静。被告赵新振,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艳静诉赵新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秦仲君
审 判 员 尹晓龙
人民陪审员 石金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