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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执字第820号

周信与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信,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周信,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上云桥镇。法定代表人刘伟瑞,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信与被执行人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信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攸县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辉

审判员 曾雪梅

审判员 余世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