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824号
原告:苏德祥,男。
原告:金梅桂,女。
被告:巢湖市隆昌新世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健康路与向阳路交叉口。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德祥、金梅桂诉被告巢湖市隆昌新世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德祥、金梅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苏德祥、金梅桂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彩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