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某。被告人纪某某。法定代理人严某某。指定辩护人马占山,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存在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 罗生奇
审判员 于 瑛
审判员 康晓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俊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