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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华民初字第00317号

蒋国英与张锡强、张黎琼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蒋国英,张锡强,张黎琼,顾掌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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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蒋国英。被告张锡强。被告张黎琼。委托代理人张锡强,系张黎琼的父亲。被告顾掌娣。委托代理人张锡强,系顾掌娣的女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国英与被告张锡强、张黎琼、顾掌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蒋国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蒋国英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蒋国英已预交),由蒋国英负担。

审判员  陈教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卞菱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