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蒋国英。被告张锡强。被告张黎琼。委托代理人张锡强,系张黎琼的父亲。被告顾掌娣。委托代理人张锡强,系顾掌娣的女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国英与被告张锡强、张黎琼、顾掌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蒋国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蒋国英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蒋国英已预交),由蒋国英负担。
审判员 陈教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卞菱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