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216号
原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12309号。
法定代表人:李跃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东华,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国大军,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天媛。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天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375元。
代理
审判员 孟元元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