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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法执字第91号

林民辉与温秀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民辉,温秀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林民辉,现住广西柳城县大埔镇。被执行人温秀生,原柳城法院干部,现下落不明。林民辉与温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民辉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秀生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林民辉发现被执行人温秀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并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建宁

审判员  张宇锋

审判员  张云梦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汉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