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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执字第680-2号

刑骄阳与张志伟、姚志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刑骄阳,张志伟,姚志亮,张坤,李金鹏,刘新涛,王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680-2号

申请执行人:刑骄阳。

被执行人:张志伟。

被执行人:姚志亮。

被执行人:张坤。

被执行人:李金鹏。

被执行人:刘新涛。

被执行人:王鑫。本院在执行刑骄阳与张志伟、姚志亮、张坤、李金鹏、刘新涛、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刑骄阳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芃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