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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484号

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张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峰,张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484号申请执行人刘峰,男,被执行人张志平,男,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张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峰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9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人民币188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张志平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峰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秦卫东

审判员  刘 毅

审判员  杨文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