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2295号罪犯赵书东,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召县,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8)辽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书东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辽刑三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赵书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赵书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3月31日,罪犯赵书东获得记功奖励7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书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书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1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书
审判员 孙洪成
审判员 柳 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传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