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368号申请人黄克洪。委托代理人向慧慧,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方杨。
申请人黄克洪因与被申请人方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方杨所有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黄克洪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方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方杨所有的鄂A×××××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对申请人黄克洪提供担保的鄂A×××××号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靖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小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