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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特字第00017号

胡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胡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民特字第00017号申请人胡贞,1949年11月18人日出生,武钢机总厂退休职工。申请人胡贞要求宣告刘凯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胡贞诉称:刘凯涛于2004年8月14日与家人发生口角,赌气离家出走未归,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刘凯涛死亡。经查刘凯涛,无业,与申请人胡贞系母子关系。刘凯涛于2004年8月14日与家人发生口角,赌气离家出走未归,音讯全无,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9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刘凯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刘凯涛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刘凯涛自离家外出之日至今已十多年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胡贞作为刘凯涛的母亲,现申请宣告刘凯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刘凯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彭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