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279-4号本院在执行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建春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建春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建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来自: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27)(1)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279-4号本院在执行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建春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建春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建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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