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055号原告兰子胜,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平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北环路禹田花园,注册号500229100000683。法定代表人庞仁智。被告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06号,注册号500236000003719。法定代表人寿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子胜诉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子胜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子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兰子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子胜撤回对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兰子胜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明航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