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2739号罪犯宫玉臣,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文盲,现在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于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宫玉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2008)沈刑二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认为,罪犯宫玉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3月31日,罪犯宫玉臣获得记功奖励7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宫玉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宫玉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自2007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海秋
审判员 秦艳芳
审判员 仉志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传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