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2685号罪犯沈德富,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辽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德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认为,罪犯沈德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3月31日,罪犯沈德富获得记功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德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德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海秋
审判员 秦艳芳
审判员 仉志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传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