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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21号

董文占与默建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董文占,男,汉族,1961年3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默建东,男,汉族,1961年9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董文占与被执行人默建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默建东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再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