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董文占,男,汉族,1961年3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默建东,男,汉族,1961年9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董文占与被执行人默建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默建东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再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