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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贺八法执字第704号

李思鑑与李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思鑑,李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704号

申请执行人:李思鑑。

被执行人:李桂珍。申请执行人李思鑑与被执行人李桂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法执字第70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新伟

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

审判员  韦 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容 槟 来源: